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政治危險,係指因下列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者:
  一、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二、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
      匯交易或貨物進口。
  三、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政府實
      施禁止或限制外匯交易。
  四、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
      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外匯交易。
  五、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以外,與本保險所承保之交易有關之國家或
      地區發生戰爭、革命、內亂或天災,以致輸出貨物中止運輸至目的
      地。
  輸出入銀行承保前項政治危險之責任範圍,得依交易付款條件增減之,
  並載明於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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