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
  因政治危險或下列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
  之責任:
  一、進口商宣告破產。
  二、貨物輸出後,進口商不提貨。
  三、進口商到期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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