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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三條
本保險係以一年期以內之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或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為 付款方式之輸出交易為承保對象,並以出口廠商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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