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 因政治危險或下列信用危險所致之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 付之責任: 一、進口商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 二、以付款交單方式輸出,進口商不付款。 三、以承兌交單方式輸出,進口商不承兌輸出匯票,或承兌輸出匯票後 到期不付款。 四、以一年期以內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方式輸出,開狀銀行於其承兌之 匯票到期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