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係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或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為付款方式之輸
  出交易保險對象,並以出口廠商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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