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之損失,輸出入銀行不負賠償責任:
一、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損失。押匯銀行
或寄單銀行就信用狀單據之押匯或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等作
業如有故意或過失視為被保險人之故意或過失。
二、信用狀為偽造、變造,或押匯單據有瑕疵、偽造、變造或不當之更
改。
三、無論是否係依相關信用狀規定辦理,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押匯銀
行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逕於提單直接載明進口商為受貨人。
(二)逕寄一份以上之正本載貨證券予進口商。
(三)於不可轉讓運送單據同意進口商提貨,或運送單據載明以進口商
為受貨人。
四、法院或行政當局非因政治危險事由假處分或禁止開狀銀行付款,或
開狀銀行以詐欺等相關理由拒付款項。
五、因外匯匯率變動所致之損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