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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條
本保險以信用狀金額與信用狀項下匯票金額較低者為保險價額。 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得為保險價額百分之百,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 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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