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以信用狀金額與信用狀項下匯票金額較低者為保險價額。
  政治危險之保險金額得為保險價額百分之百,信用危險之保險金額以保
  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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