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
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
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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