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 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 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 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