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 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