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未能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採購契約,致被保險人
對採購預付款無法扣回而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
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
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訂定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
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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