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自律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發行之結構型債券(Structured Notes),如符合以下條件者
  ,保險業得依相關規定列為金融債券項下逕行投資,但須於財務報表中
  獨立列示表達。
  一、該金融機構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twAA級或經財政部
      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或資產或淨值排名全球前50
      0 大之銀行所發行者。
  二、到期本金同幣別之保本比率為百分之百以上,且相關衍生性商品操
      作風險由該金融機構承擔。
  保險業投資前項結構型債券投資總和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五。
  保險業投資前項結構型債券應比照本自律規範第七條至第十條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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