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自律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保險業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規定投資時,得基於
  避險需要,從事下列與各該項投資相關之衍生性商品交易。
  一、利率類、匯率類、股價指數類之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
  二、利率類、匯率類、股價指數類、個股、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之選擇權契約。
  保險業於國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交易市場及交易商品,限於經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各國交易
  市場及其可交易之衍生性商品,以及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評等機構
  評定為A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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