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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臺北金
    融業拆款定盤利率作業規範」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本遴選標
    準。

二、本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申請為TAIBOR之指定報價銀行:
  (一)最近一年決算後淨值達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上。
  (二)最近一年長期信用評等達下列等級之一者:
      1.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級A-以上
        。
      2.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級A3以
        上。
      3.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級 A- 以上。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twA- 以上。
      5.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級 A-(twn)
        以上。
      6.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級 A3.tw  以上。
  (三)最近一期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
        分之八以上。
  (四)最近一年於金融業拆款市場拆款總量具相當規模者。
  (五)對於TAIBOR之推廣運用具相當能力者。

三、在臺外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中心申請為TAIBOR之指定
    報價銀行:。
  (一)在臺外國金融機構之國外總行或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最近一年長
        期信用評等達下列等級之一者:
        1.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級 A-以
          上。
        2.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級 A3
          以上。
        3.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級A-以上。
  (二)在臺外國金融機構之國外總行或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依英國銀行
        家雜誌(The Banker)按第一類資本(Tier1capital)為基準之
        最近一期世界排名達前100名者。
  (三)最近一年於金融業拆款市場拆款總量具相當規模者。
  (四)對於TAIBOR之推廣運用具相當能力者。

四、金融機構依本遴選標準申請為TAIBOR之指定報價銀行者,應備函並檢
    附有關信用評等及財務證明資料,於每年五月或本中心同意之時間,
    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遴選通過者,再由本中心提報中央銀行核定。

五、本中心每年將對依本遴選標準所遴選之TAIBOR指定報價銀行進行檢討
    ,如有資格不符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其情節重大者,將取消其TAIB
    OR指定報價銀行之資格。

六、本遴選標準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銀行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