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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保險業務
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財
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以下簡稱教育訓練要點)規定訂定之。

財產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業務員)於登錄後,每年應接受外部共通之法
令遵循課程(以下簡稱法令遵循課程),其時數依教育訓練要點辦理。

業務員於登錄後,每年度應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及時數
依教育訓練要點辦理。

業務員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年度計算,以該業務員初次辦理登
錄日期為基準,計算該當年度之法令遵循課程年度。
業務員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因註銷或停止招攬等異動,再辦
理登錄(以下簡稱再登錄)間隔期間未滿一年,其已依教育訓練要點規定
完成之單位/時數應予以累計。

業務員參加所屬公司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年度之計算,以該業務員初次
辦理登錄日期為準。業務員因註銷,再辦理登錄間隔期間在一年(含)以
上者,其教育訓練年度之計算,以再辦理登錄日期為準重新計算。
公平待客及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每年度之計算,以財產保險
業務員登錄後之日曆年度為準。
業務員曾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撤銷登錄處分者,教育訓練年度
應重新計算。

業務員不參加本規範第二條及第三條之教育訓練,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
並通報本會。
業務員參加前項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或有參加但未完成者,應於一年內補
訓,成績仍不合格或未完成教育訓練時數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並通
報本會。
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課程禁止冒名上課及測驗,違反者視為未參加該課程
。至代上課者為所屬公司人員,應依內部規定懲處。
應參加公平待客及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相關課程之業務員,當年度未參
加或未通過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下列招攬資格:
(一)屬公平待客課程其次一年度之招攬保險商品資格。惟倘該年度已參
      加並通過課程者,即可恢復招攬資格。
(二)屬高齡客戶投保權益課程其次一年度之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
      保險商品資格。
財產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身份參加
並通過前一項之相關課程。

業務員第一至第五年度參加所屬公司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所屬公司應
保存檔案備查。

本規範第二條法令遵循課程每年應新增設計36單元,業務員應完成其中12
單元6小時。產險公司於業務員完成每1單元且成績合格之檔案,應建檔並
定期彙整通報本會,本會再定期彙總通報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業務
員於所屬公司完成每 1單元且成績合格之檔案,應由所屬公司建檔並定期
彙整通報至本會,本會再定期彙總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
通報系統」。
業務員參加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之法令遵循
課程平台者,由保發中心定期彙總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
通報系統」。

業務員所屬公司除應保存各業務員參加第一至第五年度教育訓練及其成績
檔案備查外,應依「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成績合格通報電腦檔格式」
鍵置電腦檔媒體,至少應於當年六月底前及十二月底前,分別就上、下半
年參加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業務員,檢附電腦檔媒體通報本會,但財產
保險業務員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另訂之。
本規範第五條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所屬公司至少應於當年
年底前,將業務員完訓紀錄以電腦檔媒體通報本會,本會於次年元月十五
日前檢核所屬公司通報檔案。
本規範第五條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
司與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應定期彙總將所屬業務員完
訓紀錄及與其有業務往來之產險公司檔案以電腦媒體透過各所屬公司之商
業同業公會通報本會;本會於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檢核所屬公司通報檔案,
並將前開彙總所送完訓紀錄傳送各該有業務往來之產險公司。
各所屬公司對已註銷、停止招攬或撤銷等異動業務員,在異動前參加教育
訓練且成績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
本會依所屬公司通報之電腦檔媒體,記錄各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成績合格
情形,若通報資料有錯誤、遺漏或不符,或經審查有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
練、不依規定補訓(不含高齡客戶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等情事,所屬公
司應自行或依本會之通知,辦理更正或撤銷登錄。

本會、本會會員公司、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
經紀人業務之銀行及業務員可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查詢平台查
詢業務員參加該課程之相關紀錄。

業務員應於登錄後每五年,完成本規範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教育訓練課
程及時數,所屬公司應於期滿前,依「財產保險業務員換證申請電腦檔格
式」建置電腦檔媒體,檢附該電腦檔媒體送本會審查。
業務員經審查符合換證規定者,本會應通知所屬公司製發新登錄證。

業務員未依本規範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換證者,所屬公司應予以三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
銀行之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應經由所屬中華民國保險代理
人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比照本規範彙整向本
會辦理。

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