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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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業務員登錄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登錄證手續,未辦妥
前不得為保險之招攬。
業務員換證作業規範,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業務員應自登錄後每年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
各有關公會應訂定教育訓練要點,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通知所屬會員公司
辦理。
前項教育訓練要點應依業務員招攬保險種類訂定相關課程。
業務員不參加教育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參加教育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亦同。
2.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暨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本會)業務員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