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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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暨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本會)業務員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訂定本要點。

財產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每年應接受外部共通之法令遵循課程(以下簡稱
法令遵循課程)。
法令遵循課程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製作,
以數位課程為主,透過線上學習並應測驗合格。
法令遵循課程製作完成應由保發中心提供本會。
財產保險業務員得參加由產險公司向本會申請提供之法令遵循課程;或參
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平台學習。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以
下簡稱銀行)所屬之財產保險業務員得參加由所屬公司向本會申請提供之
法令遵循課程;或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平台學習。
財產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參加第四
、五項之單位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
有關依第四、五項規定向本會申請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應遵守相關作業
規範如附件1。

依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登錄要點第二條規定登錄之各類業務員(以下簡稱
業務員)自登錄後一年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24小時
,第二年起,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 6小時,由公司
留存紀錄。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科目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實務、保險行銷、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專業科目(保險單條款、承保理賠須知)、洗錢防制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保險相關課程等。

財產保險業務員為確保具備遵法意識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含六十
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之專業知識,每日曆年度應參加下列教育訓練課程:
(一)公平待客課程:時數 3小時。透過所屬公司報名參加外部舉辦之有
      關課程,或由所屬公司自行辦理課程等,其內容應包括金融消費者
      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二)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課程:時數 2小時。透過所屬公司報名參加
      保發中心製作之課程,或由所屬公司向保發中心洽訂其製作之課程
      ,其內容應包括評估高齡客戶是否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
      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提供高齡客戶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訓
      練課程。
財產保險業務員應完成前項相關課程並測驗合格,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
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下列招攬資格:
(一)屬前項第一款課程其次一年度之招攬保險商品資格。惟倘該年度已
      參加並通過課程者,即可恢復招攬資格。
(二)屬前項第二款課程其次一年度之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
      品資格。
財產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身份參加
並通過第一項之相關課程。

財產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每年應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6小時。
前項之法令遵循課程每年應新增設計36單元數位課程為主,每單元以30分
鐘為原則,財產保險業務員應完成其中 12單元6小時數位學習並測驗合格
(每單元測驗合格分數為100分)。

產物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得委託本會代辦本要點
之教育訓練及測驗。

各產險公司須於每年12月15日前擬定次年度教育訓練計畫函報本會。
各產險公司依前項函報之教育訓練計畫須符合主管機關洽悉之「產險公會
落實及監督、管理會員公司通報教育訓練計畫及辦理情形」相關規定,並
由本會召開小組會議審核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上課控管機制,並秉持利
益迴避原則,自行迴避不得參加該公司之教育訓練計畫審查。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由各所屬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所屬公
司之商業同業公會)於每年12月15日前收集彙總,各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
公會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審核事宜。

產險公司之財產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產險公司
存檔備查,並依「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
整通報至本會,本會彙整後再定期通報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屬之財產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
且成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彙總存檔備查,並依「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
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至本會,本會彙整後再定期通報至壽
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財產保險業務員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保發
中心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有關「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由業務員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另定之。

業務員不參加第二條及第三條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業務員參加前項訓練成績不合格或有參加但未完成者,應於一年內補訓,
成績仍不合格或未完成教育訓練時數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並通報本
會。
參加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財產保險業務員由各產險公司存檔備查,並依
「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本會。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屬之財產保險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且成
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彙總存檔備查,並依「財產保險業務
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本會。
為了解各公司對業務員實施教育訓練之執行狀況,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實
際察訪各公司教育訓練情況;若查證有不實之情形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者,則依實際情形呈報主管機關。
各公司就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教育訓練計畫表自評執行情形外,並應
將函報本會之教育訓練計畫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辦理情形,應由所屬公司
之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自律控管辦法辦理。

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