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暨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本會)業務員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二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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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每年應接受外部共通之法令遵循課程(以下簡稱
法令遵循課程)。
法令遵循課程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製作,
以數位課程為主,透過線上學習並應測驗合格。
法令遵循課程製作完成應由保發中心提供本會。
財產保險業務員得參加由產險公司向本會申請提供之法令遵循課程;或參
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平台學習。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以
下簡稱銀行)所屬之財產保險業務員得參加由所屬公司向本會申請提供之
法令遵循課程;或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平台學習。
財產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參加第四
、五項之單位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
有關依第四、五項規定向本會申請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應遵守相關作業
規範如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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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登錄要點第二條規定登錄之各類業務員(以下簡稱
業務員)自登錄後一年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24小時
,第二年起,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 6小時,由公司
留存紀錄。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科目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實務、保險行銷、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專業科目(保險單條款、承保理賠須知)、洗錢防制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保險相關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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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務員為確保具備遵法意識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含六十
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之專業知識,每日曆年度應參加下列教育訓練課程:
(一)公平待客課程:時數 3小時。透過所屬公司報名參加外部舉辦之有
關課程,或由所屬公司自行辦理課程等,其內容應包括金融消費者
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二)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課程:時數 2小時。透過所屬公司報名參加
保發中心製作之課程,或由所屬公司向保發中心洽訂其製作之課程
,其內容應包括評估高齡客戶是否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
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提供高齡客戶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訓
練課程。
財產保險業務員應完成前項相關課程並測驗合格,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
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下列招攬資格:
(一)屬前項第一款課程其次一年度之招攬保險商品資格。惟倘該年度已
參加並通過課程者,即可恢復招攬資格。
(二)屬前項第二款課程其次一年度之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
品資格。
財產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身份參加
並通過第一項之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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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務員自登錄後每年應參加第二條規定之法令遵循課程6小時。
前項之法令遵循課程每年應新增設計36單元數位課程為主,每單元以30分
鐘為原則,財產保險業務員應完成其中 12單元6小時數位學習並測驗合格
(每單元測驗合格分數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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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得委託本會代辦本要點
之教育訓練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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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產險公司須於每年12月15日前擬定次年度教育訓練計畫函報本會。
各產險公司依前項函報之教育訓練計畫須符合主管機關洽悉之「產險公會
落實及監督、管理會員公司通報教育訓練計畫及辦理情形」相關規定,並
由本會召開小組會議審核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上課控管機制,並秉持利
益迴避原則,自行迴避不得參加該公司之教育訓練計畫審查。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由各所屬中華民國保險經
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所屬公
司之商業同業公會)於每年12月15日前收集彙總,各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
公會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審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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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公司之財產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產險公司
存檔備查,並依「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
整通報至本會,本會彙整後再定期通報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屬之財產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
且成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彙總存檔備查,並依「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
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至本會,本會彙整後再定期通報至壽
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財產保險業務員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保發
中心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有關「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由業務員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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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不參加第二條及第三條訓練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業務員登錄。
業務員參加前項訓練成績不合格或有參加但未完成者,應於一年內補訓,
成績仍不合格或未完成教育訓練時數者,所屬公司應撤銷其登錄並通報本
會。
參加教育訓練且成績合格之財產保險業務員由各產險公司存檔備查,並依
「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本會。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屬之財產保險業務員參加教育訓練且成
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之商業同業公會彙總存檔備查,並依「財產保險業務
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本會。
為了解各公司對業務員實施教育訓練之執行狀況,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實
際察訪各公司教育訓練情況;若查證有不實之情形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者,則依實際情形呈報主管機關。
各公司就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教育訓練計畫表自評執行情形外,並應
將函報本會之教育訓練計畫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保
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之教育訓練計畫辦理情形,應由所屬公司
之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自律控管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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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核定,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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