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304180272號 函備查修正發布第3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法規異動

修正

財產保險業務員為確保具備遵法意識及公平合理對待金融消費者(含六十
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之專業知識,每日曆年度應參加下列教育訓練課程:
(一)公平待客課程:時數 3小時。透過所屬公司報名參加外部舉辦之有
      關課程,或由所屬公司自行辦理課程等,其內容應包括金融消費者
      保護之法令介紹、案例研討與消費者之應答模擬訓練類型等。
(二)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課程:時數 2小時。透過所屬公司報名參加
      保發中心製作之課程,或由所屬公司向保發中心洽訂其製作之課程
      ,其內容應包括評估高齡客戶是否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
      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戶、提供高齡客戶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訓
      練課程。
財產保險業務員應完成前項相關課程並測驗合格,當年度未參加或未通過
課程者,所屬公司應取消下列招攬資格:
(一)屬前項第一款課程其次一年度之招攬保險商品資格。惟倘該年度已
      參加並通過課程者,即可恢復招攬資格。
(二)屬前項第二款課程其次一年度之招攬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
      品資格。
財產保險業務員同時具有人身保險業務員身份者,每年僅須擇一身份參加
並通過第一項之相關課程。
依本會財產保險業務員登錄要點第二條規定登錄之各類業務員(以下簡稱
業務員)自登錄後一年內,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24小時
,第二年起,每年必須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 6小時,由公司
留存紀錄。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科目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實務、保險行銷、保險法規、
財產保險專業科目(保險單條款、承保理賠須知)、洗錢防制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保險相關課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