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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代理人公
    會)依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 14條第5
    項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代理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
    外代表公司之董事暨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部門主管應於選任後15
    日內檢具代理人公會所列下列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
    (1)董事長變更者:
         應由所屬保險代理人公司於選任後 15日內,檢附董事會議紀錄
         (含簽到簿影本)或股東同意書影本、簽署保險代理人帳務處
         理自律公約與保險代理人執業自律聲明書、檢附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1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影本、無管理規則第6條
         第1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代理人公會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認
         可。
    (2)總經理變更者:
         應由所屬保險代理人公司於選任後 15日內,檢附董事會議紀錄
         (含簽到簿影本)或股東同意書影本、簽署保險代理人帳務處
         理自律公約、保險代理人執業自律聲明書、無管理規則第6條第
          1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檢附管理規則第12條第3項所列資格條
         件之一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理人公會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認
         可。
    (3)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變更者:
         應由所屬保險代理人公司於選任後 15日內,檢附股東會議紀錄
         (含簽到簿影本)或股東同意書影本、簽署保險代理人帳務處
         理自律公約與保險代理人執業自律聲明書、檢附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1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影本、無管理規則第6條
         第1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代理人公會申請書,報請主管機關認
         可。
    (4)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部門主管變更者:
         應由所屬銀行於選任後 15日內,檢附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影本)、股東同意書影本或指派書等證明文件、簽署保險代理
         人帳務處理自律公約與保險代理人執業自律聲明書、檢附管理
         規則第12條第3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一之證明文件影本、無管理規
         則第 6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聲明書及代理人公會申請書,報請主
         管機關認可。
〔立法理由〕
1.配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修訂,報請主管機關認可之適用對象,新
  增 (3)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應比照股
  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董事長變更,於選任十五日內報請主
  管機關認可。
2.調整款目。

三、代理人公司未依管理規則第 14條第1項規定辦理者,未於選任後15日
    內送件或補件完成將予以第一次書面糾正;若累犯一次者將予以書面
    警告將予以停權一個月處分;若仍再犯者(二次以上)將移送自律監
    控委員會予以裁罰。若情節重大者,由代理人公會呈報主管機關。

四、本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