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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代理人公會)
    依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 14條第5項規
    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訂,爰修正項次。

二、保險代理人公司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暨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
    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後15日內檢具代理人公會所列相關文
    件,向代理人公會報備。

三、保險代理人公司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暨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
    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營業所在地變更者:
      應由所屬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於公司變更登記核准後15日內,檢附工
      商登記變更登記核准文及變更登記表影本、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
      簿)影本或股東同意書影本、繳存保證金證明影本、投保專業責任
      保險保單影本暨代理人公會申請書,向代理人公會報備辦理異動註
      記。
   (2)實收資本額變更者:
      應由所屬代理人公司於公司變更登記核准後15日內,檢附工商登記
      變更登記核准文及變更登記表影本、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簿)影
      本或股東同意書影本、繳存保證金證明影本、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
      單影本暨代理人公會申請書,向代理人公會報備辦理異動註記。
   (3)個人執業代理人營業所在地變更者:
      應由代理人於戶籍變更登記後15日內,檢附戶籍謄本影本或統一編
      號稅籍編配表影本、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保單影本或足以證明營業所
      在地變更之文件暨代理人公會申請書,向代理人公會報備辦理異動
      註記。

四、代理人或銀行未依管理規則第 14條第4項規定辦理者,未於變更完成
    後15日內送件或補件完成將予以第一次書面糾正;若累犯一次者將予
    以書面警告並公布於本會網站;若仍再犯者(二次以上)將予以停權
    處分,並移送自律監控委員會予以裁罰。若情節重大者,由代理人公
    會呈報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修訂,爰修正項次。

五、代理人公會應於當次代理人公司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暨個人
    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完成報備作業時,同時副知主管機
    關備查。

六、本要點由代理人公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