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要點未修正。

二、持有有效執業證照之個人執業經紀人,應依管理規則第 32條第2項及
    第 3項規定,每年另參加並通過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辦理公
    平對待 65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2小時,其課程內容應包括評估
    高齡客戶是否具備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公平對待高齡客
    戶、提供高齡客戶合適商品及友善服務之訓練課程,每年度課程之計
    算以取得執業證照後之日曆年度為準。
    未依規定參加並通過前項 2小時教育訓練者,次一年度不得對65歲以
    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但不影響其依管理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換發執
    業證照。
〔立法理由〕
本要點未修正。

三、個人執業經紀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者
    ,應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參加並通過第二點規定機構所辦理之教育訓
    練,當年度始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個人執業經紀人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應於取得執業
    證照前,參加並通過第二點規定機構所辦理之教育訓練,當年度始得
    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內辦理繳銷後,
    轉任為個人執業經紀人應於異動前完訓。
    異動後,當年度始得於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户招攬保險商品;辦理異動
    登記後,即適用管理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經紀人領取執業證照至 112年12月31日前仍為有效者,應完訓且取得
    相關訓練合格證明後通報本會,始得於當年度招攬。 112年12月31日
    前未參加、未完訓或未通過課程者,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
    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取消 113年度招攬65歲以上高齡客戶保險商品資
    格。
〔立法理由〕
1.原要點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於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一年內需於取得執
  業證照前,參加並通過第二點規定機構所辦理之教育訓練,與中華民國
  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之「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參
  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教育訓練課程完訓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不
  同,故參酌保經商會之版本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2.原第二項、第三項,修正為第三項、第四項,內容不變。

四、本作業要點第二點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課程,各會員應將完
    訓紀錄依本會通報方式進行通報;本會將於網站揭露,以利各保險公
    司查詢。
    本會依各會員自行通報之資料,記錄各經紀人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訓
    日期,若通報資料有錯誤、遺漏或不符,或經審查有經紀人不參加或
    未通過教育訓練等情事,各會員應自行通知本會,儘速辦理更正、取
    消招攬資格。
〔立法理由〕
本要點未修正。

五、本作業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本要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