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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
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
    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
    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
    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
    之。
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
    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
    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所為之抗辯或訴訟,事
    先經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費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並不受保險金
    額之限制。

本保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二)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三)於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任之人。

本保險契約遇有承保範圍內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第一次被保
險人應先行負擔自負額新臺幣三千元,第二次為五千元,第三次(含)以
後為八千元,且傷害責任與財損責任分別計算自負額。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係指就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對每
一個人傷害或死亡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所負之最
高賠償責任。如同一次意外事故傷害或死亡超過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
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
」保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
一次意外事故所有財物損失之最高責任額。

被保險汽車在前一個保險契約年度內無理賠時,則當年度保險費將依表訂
保險費減收10%;前兩個保險契約年度內均無理賠時,則當年度保險費將
依表訂保險費減收20%;前三個保險契約年度內均無理賠時,則當年度保
險費將依表訂保險費減收30%。當年度保險費之減收額度以30%為限。
被保險汽車在前三個保險契約年度內如有一次理賠時,則當年度保險費將
依表訂保險費加收10%;有二次理賠時,則當年度保險費將依表訂保險費
加收20%;有三次理賠時,則當年度保險費將依表訂保險費加收30%。當
年度保險費之加收額度以30%為限。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
    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
    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
    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
    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
    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
    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
    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洗車場、加
    油站、汽車美容業、汽車代檢廠、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
    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
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
    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除共同條款第十二條所規
定之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
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
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
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依
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依保險法第九十
    三條辦理者。
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形式達成調解,
    並依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辦理者。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被保險人,有破產、清算或死亡、失蹤等情事者,損
害賠償請求權人仍得依前項規定,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
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於被請求賠償或被起訴時,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將收受之賠償請求
書或起訴書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應負
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如受有賠償請求或被起訴時:
一、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
    解,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若非因
    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
    分攤之;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有到法院應訊或協助提供有關證
    據及證人之義務。
二、本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就訴訟上之捨棄、認諾、撤
    回、和解,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三、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
    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由本公司償還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
    額者,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四、被保險人因刑事及行政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傷害責任之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療院所開具之醫療費用單據,包括
    掛號、醫藥、 X光檢查等必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
    主治醫師簽證。
三、交通費用:以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療院所必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
    限。
四、看護費用:以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特別護士時,須有主
    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立,並儘量要求醫師
    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期間
    並作詳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
    、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及病癒程度,並參照已支用之醫藥費及醫師
    診斷書所記載應繼續治療期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
八、其他傷害或死亡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財損責任之理賠範圍及方式:
一、運費:搬運第三人財物損壞所必需之實際費用。
二、修復費用:修復第三人受損財物所需費用。但以該第三人受損財物之
    實際價值為限。
三、補償費用:第三人之寵物、衣服、家畜、紀念品等因遭受損害,無法
    修理或回復原狀得按實際損失協議理賠之。
四、其他財損賠償:以第三人依法可請求賠償者為限。

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或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依本保險
條款第八條行使直接請求權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視情況依本公司
要求分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汽車第三人傷害責任:
    (一)傷害: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診斷書。
          4.醫療費收據。
          5.療養費收據或其他補助收據。
          6.和解書、調解書或判決書。
          7.戶口名簿影本。
          8.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八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
    (二)死亡:
          1.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2.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3.死亡證明書。
          4.除戶戶口名簿影本。
          5.和解書、調解書或判決書。
          6.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八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
二、汽車第三人財損責任: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或肇事責任鑑定書。
    (三)估價單或損失清單。
    (四)發票或其他憑證。
    (五)照片。
    (六)和解書、調解書或判決書。
    (七)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依第八條行使直接請求權者免)。
本公司於接到上列相關文件齊全後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另有約定者,
依其約定。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能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其利率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如有其他保險同時承
保時,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其他保險為責任保險者,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傷害責任

          (公式請參閱附件1)

    (二)財損責任

          (公式請參閱附件2)

二、其他保險為社會保險者,超過該保險賠付部分或該保險不為賠付部分
    。
前項所稱「其他保險」,係指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
償責任同時有其他不同險別的保險契約亦承保同一事故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