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主要給付項目:責任保險金)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1130419293號函 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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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尚未裝載於被保險汽車或已自被保險汽車卸下之貨物所引起之任何
    賠償責任。但在被保險汽車裝貨卸貨時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
    責任。
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
    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
    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
    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所有、使用、租
    用、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汽車因其本身及其裝載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
    臺受有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客停車)、洗車場、加
    油站、汽車美容業、汽車代檢廠、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在其處
    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
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認或允諾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
    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