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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本會)依據「保險
    經紀人管理規則」(以下稱管理規則)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
    定之。

二、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下稱會員)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
    為五年,應於期滿前由會員檢附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相關
    文件及其他相關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照;並於主管機關
    核發執業證照後,七日內向本會辦妥登記。

三、會員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會員應
    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本會報備。

四、會員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紀人執業證照仍於有效期間者:
          應由會員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檢附經紀人執業
          證照正本、保險經紀人執業登記表及增加任用/變更申請書,
          向本會辦妥登記。
    (二)經紀人未曾領有執業證照或執業證照已逾期者:
          應由會員檢附管理規則所定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
          記及請領執業證照;並於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照後,七日內向
          本會辦妥登記。
    會員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由會員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檢附繳銷所
    任用經紀人說明函(陳述繳銷原因)、所任用經紀人執業證照正本、
    保險經紀人執業登記表及經紀人敘明其離職原因並簽章之聲明書,向
    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本會報備。
    本會於收到前二項文件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辦妥登記/
    向主管機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如需補件,應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於
    七日內完成補件。本會於收到補件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
    辦妥登記/向主管機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若因補件不完整或有遺漏
    未補件者,本會應再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於五日內完成補件並於收到
    完整文件後三日內辦妥登記/向主管機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五、保險經紀人公司如有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經
    主管機關註銷經紀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情事,未辦理繳銷所任用經紀人
    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經紀人公司停業、解散或主管
    機關註銷經紀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保險經紀人執業
    證照、保險經紀人執業登記表、繳銷說明函及申請書,委由本會辦理
    註銷登記。
    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暫時停止、終止其兼營保險經紀之一部或全部業
    務,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並註銷兼營保險經紀業務執業
    證照,未辦理繳銷所任用經紀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經紀人應
    於主管機關核准銀行暫時停止、終止其兼營保險經紀之一部或全部業
    務或主管機關註銷兼營保險經紀業務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
    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保險經紀人執業登記表、繳銷說明函及申請書
    ,委由本會辦理註銷登記。

六、會員未依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期間內辦理變更報備,
    或未於本作業要點所定期間內完成補件者,本會應於知悉後三日內以
    書面警告該會員並要求限期改善,同時將其違規之事實呈報主管機關
    。

七、本會應於會員增加任用或經紀人變更異動之情事完成報備作業之後,
    立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八、本作業要點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