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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為建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中央銀行、中
    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或其他部會,有關金
    融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之合作與聯繫機制,特設置金融監理聯繫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處理合作聯繫事項,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一)責任明確:各機關(構)應為其所採取之措施負責。
  (二)透明化:必須讓市場及大眾知道各機關(構)所負責之業務。
  (三)避免重覆:各機關(構)必須清楚定義其角色,以避免重覆及猜
        測。
  (四)資訊充分交流:各機關(構)應建立有效之資訊蒐集及交流機制
        。

四、本小組處理合作聯繫事項,包括:
  (一)涉及跨機關(構)職掌之重大金融制度及政策之協商。
  (二)金融機構經營危機、影響金融體系穩定重大事件之處理及緊急資
        金融通之協調。
  (三)金融市場清算及金融支付系統變革之協調。
  (四)各機關(構)資訊交流及共享之協商。
  (五)其他涉及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之聯繫事項。

五、本會、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對金融機構應申報之各類統計資料,應規
    劃協調由單一機關(構)負責蒐集,並建立有效之資訊共享機制,以
    減輕金融機構之負擔。
    本會、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規劃協調前項事宜時,應與金融機構進行
    充分討論與溝通,並予金融機構足夠時間調整其作業系統與申報方式
    。

六、本會應會商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訂定金融機構危機之處理程序,規定
    相關機關(構)介入之時機、應採取之措施及分工合作之機制。
    任一方發現有影響金融體系穩定之緊急情況發生時,應即相互通知。

七、本會、中央銀行及存保公司主要政策改變時,應相互通知。
    前項政策改變涉及任何另二方所應負擔之責任時,應事先諮商。

八、本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二人、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中
    央銀行檢查處處長、業務局局長、外匯局局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金融局局長、存保公司董事長、銀行局局長、證券期貨局局長、保
    險局局長及檢查局局長組成之。
    本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定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
    本小組之行政及文書作業,由執行長及其指定人員兼辦。

九、本小組原則上每月集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隨
    時召集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會議議題如涉及小組所屬機關(構)以外部會之權責,應通知有關
    部會派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