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對於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 或第十二款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決議事項於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後,依民法及其相關法令 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為必要處置或變更登記。 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之討論,董事會應於會議開始十日前將 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並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查核,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並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