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捐助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由本中心就下列人員報請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後遴聘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三至五人。
  二、國內外電信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
  三、相關公益法人代表。
  四、相關公民營企業代表。
  董事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經營或從事通訊業務工作經驗至少三年,並
  持有證明文件。
  董事不得兼任監察人、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他專業幕僚人員。
  董事之改選或補選,依據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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