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董事會,由本中心就下列人員報請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後遴聘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三至五人。 二、國內外電信相關學術領域之專家。 三、相關公益法人代表。 四、相關公民營企業代表。 董事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經營或從事通訊業務工作經驗至少三年,並 持有證明文件。 董事不得兼任監察人、各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他專業幕僚人員。 董事之改選或補選,依據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