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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技術審驗。毫微微細
  胞接取點(以下簡稱接取點)係為應用行動業務頻段,透過用戶端寬頻
  數據機與行動通信交換設備連線,供行動臺接取之低功率無線接取設備
  。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規範適用範圍。

2.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人於完成接取點架設後,應檢附下列相關之書面資料正本各一份,
  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技術審驗,俟本會審驗結果
  判定合格後,再將該書面資料另以CD-ROM光碟片(光碟片一片,請註明
  申請人、批號及數量)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檢附本會備查。
  2.1 附表一「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審驗申請表」(以下
      簡稱申請表)。
  2.2 附表二「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設備報驗清單」(以
      下簡稱設備報驗清單)。
  2.3 附表三「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審驗紀錄表/自評紀
      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審驗程序及應檢附資料。

3.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本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射頻審驗及通信測試審驗;審驗原則依
  申請人所報驗之接取點總數量,採抽樣檢驗方式。
  3.1 一般審驗
      依附表三紀錄表所定之一般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3.2 射頻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紀錄表所定之射頻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3.3 通信測試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紀錄表所定之通信測試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3.4 審驗抽樣數量
      以申請人所報驗之接取點總數量為檢驗數量,依附表四行動通信網
      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普通檢驗項目抽驗基準表之抽樣數量規定
      ,決定審驗抽樣數量。
〔立法理由〕
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有關毫微微細胞接取
點審驗規定,無須審驗備用數量,爰配合刪除第 3.5點審驗備用數量之規
定。

4.審驗作業
  4.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4.1.1 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接取點建設數量、已審驗合格接取點數、本階段報驗接取點
            數、累計已報驗接取點數。
         (3)接取點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及架設許可
            函號(或電臺執照)。
    4.1.2 紀錄表申請人須依所報驗接取點數量檢
          附基本資料、一般審驗、射頻審驗及通信測試審驗自評項目資
          料。(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資料。)
  4.2 審驗方法及標準
    4.2.1 一般審驗
         (1)架設許可之查核
            接取點地址須與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如
            實際裝設地址與電臺架設許可所載地址不符,應依行動通信
            網路業務相關管理規則規定辦理。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
            改編之地址變更者,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2)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接取點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
            ,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
            格標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4.2.2 射頻審驗
          射頻審驗項目包括電波功率密度測試。測試時以網管中心或接
          取點直接設定接取點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道。
      4.2.2.1電波功率密度
             (1)電波功率密度值
                ┌──────┬──────┬───────┐
                │使用頻段    │使用頻率    │範圍所容許最大│
                │            │            │電波功率密度值│
                ├──────┼──────┼───────┤
                │800 兆赫頻段│825-890MHz  │  0.4mW/c㎡   │
                ├──────┼──────┼───────┤
                │900 兆赫頻段│895-960 MHz │  0.45mW/c㎡  │
                ├──────┼──────┼───────┤
                │1800兆赫頻段│1710-1850MHz│  0.9mW/c㎡   │
                ├──────┼──────┼───────┤
                │1900兆赫頻段│1885-1915MHz│  0.95mW/c㎡  │
                ├──────┼──────┼───────┤
                │2000兆赫頻段│1920-2165MHz│  1.0mW/c㎡   │
                ├──────┼──────┼───────┤
                │2600兆赫頻段│2565-2690MHz│  1.0mW/c㎡   │
                └──────┴──────┴───────┘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且遇有電波干擾
                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
                止。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靠近接取點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測
                  試區域。
               (B)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
                    端與量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審驗人員在靠近接取點處 1個波長外,利用量測儀
                    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c)量測時間為1分鐘,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6分鐘
                    ,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C)測試值換算
                  紀錄值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為此測試
                  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4.2.3 通信測試審驗
      4.2.3.1 語音測試
             (1)屬接取點設定之門號者,可成功經由該接取點與對應之
                交換設備完成行動電話手機之語音測試。
             (2)非屬接取點設定之門號者,不可經由該接取點與對應之
                交換設備完成行動電話手機之語音測試。
      4.2.3.2 數據測試
             (1)屬接取點設定之門號者,使用長度 1024bytes之IP封包
                與對應之交換設備進行10次ping測試,可成功經由接取
                點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數據測試。
             (2)非屬接取點設定之門號者,使用長度 1024bytes之IP封
                包與對應之交換設備進行10次ping測試,不可經由接取
                點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數據測試。
〔立法理由〕
明定審驗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標準。

5.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5.1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待澄清者,審驗
      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5.2 依附表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普通檢驗項目抽驗基
      準表合格判定標準規定,紀錄表內有任何一項不符合規定,即計一
      個缺點,累計缺點數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即判定為合格,否則
      判定不合格。
〔立法理由〕
明定審驗結果合格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接取點審驗作業流程
  接取點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接取點之審驗由本會各區監理處辦理
  ,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者,俟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電臺執照。
  前項接取點之審驗,如判定不合格者,須於缺失改善後再申請複驗。
〔立法理由〕
明定審驗作業處理流程。

7.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有民眾提出疑慮或發生電波相互干擾等情事時,就
  申請人之相關接取點射頻設備進行審驗。
〔立法理由〕
為處理電波干擾及其他實際需要,明定本會得不定期技術審驗之規定。

8.其他事項
  8.1 接取點測試前,申請人宜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
      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8.2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8.3 如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暫停其運轉至改
      善為止。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並應於量
      測前完成位準校正之設定。
〔立法理由〕
明定審驗測試之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