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技術規範規定進行抽樣時,應準備審驗備用數量,惟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對於基地臺審驗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應 先檢具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序號清單函送主管機關進行抽驗,經主管機關通 知審驗合格後,該批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始得申請架設許可,完成架設後, 應檢具電臺執照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執照。已無審驗備用 數量之需求,為使本技術規範之審驗方式與該管理辦法之規定一致,爰修 正第 3.5點審驗備用數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