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審驗技術規範(99.8.12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943032010號修 正發布全文8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立法總說明

本技術規範規定進行抽樣時,應準備審驗備用數量,惟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對於基地臺審驗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應
先檢具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序號清單函送主管機關進行抽驗,經主管機關通
知審驗合格後,該批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始得申請架設許可,完成架設後,
應檢具電臺執照申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執照。已無審驗備用
數量之需求,為使本技術規範之審驗方式與該管理辦法之規定一致,爰修
正第 3.5點審驗備用數量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