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
  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理由〕
  立法院各委員會功能日益吃重,為減輕召集委員之負擔,增加其他委員
  歷練召集委員之機會,並配合一般會議慣例,會議主席之推選應於會議
  開始時選定,將原召集委員選舉由每年組成時互選,改為每會期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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