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分配及使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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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與各國國會交流,並有效使用國會外交
  事務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特訂定本暫行辦法。

  本院院長、副院長及委員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動支本經費:
  一、院長、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
  二、委員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但委員五人以上組團出國者,
      得指派秘書一人隨行。
  三、院長、副院長及委員邀請外國國會議長、副議長、議員至我國訪問
      者。但委員邀請應六人以上連署為之。

  委員於每屆任內,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國訪問之經費,每人每會期各
  乙次,均在當年度所列預算範圍內辦理。

  動支本經費應於當年度核銷,並依左列情形之一者辦理:
  一、委員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應檢具出入國境證明文件影印本、飛機
      票票根送秘書處辦理核銷。
  二、院長、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或邀請外國國會議長、副
      議長、議員至我國訪問於貴賓離華後,由秘書處檢具原始憑證辦理
      核銷。
  前項經費核銷,為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最遲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
  秘書處辦理。

  本暫行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本暫行辦法於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辦法經院會通過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