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支本經費應於當年度核銷,並依左列情形之一者辦理: 一、委員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應檢具出入國境證明文件影印本、飛機 票票根送秘書處辦理核銷。 二、院長、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或邀請外國國會議長、副 議長、議員至我國訪問於貴賓離華後,由秘書處檢具原始憑證辦理 核銷。 前項經費核銷,為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最遲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 秘書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