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分配及使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動支本經費應於當年度核銷,並依左列情形之一者辦理:
  一、委員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應檢具出入國境證明文件影印本、飛機
      票票根送秘書處辦理核銷。
  二、院長、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或邀請外國國會議長、副
      議長、議員至我國訪問於貴賓離華後,由秘書處檢具原始憑證辦理
      核銷。
  前項經費核銷,為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最遲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
  秘書處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