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黨團所屬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抽籤,應於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三項所定每年
  首次會期黨團應提出名單之限期日後二日內行之。

  本辦法之抽籤,由副院長主持並代抽,並由人事處負責辦理相關事務。

  人事處應於抽籤日前一日,將抽籤時間、地點、各黨團於各委員會待抽
  籤補足之席次及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名單,以書面通知各黨團。

  人事處應備置籤櫃及籤物供抽籤之用。

  抽籤前,人事處應宣告各黨團於各委員會之分配席次及待抽籤補足之席
  次。

  抽籤事項及順序如下:
  一、決定黨團之抽籤順序。
  二、決定委員會之抽籤順序。
  三、決定委員所參加之委員會。

  經抽籤決定前條各款事項後,人事處應即宣告並登記。

  同黨團所屬委員於每年首次會期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編定前,得互換其
  所參加之委員會,並應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以書面送人事處。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
  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