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機密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管理機密檔案,並適時辦理機密檔案
    等級變更或註銷,特訂定本要點。
    本院機密檔案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機密案件歸檔時,由業務承辦人員,將機密案件裝入封套,於封面註
    記公文號,並於封口加蓋職名章。
    業務承辦人員除依前項將機密案件裝入封套外,另向檔案管理單位領
    取「立法院機密案件歸檔專用封套」,於封面上註明承辦單位名稱、
    機密等級、分類號、保存年限、案由(得以代名表示)、來受文單位
    、公文號、日期、件數、頁數及解密條件,經業務承辦人員及單位主
    管於封面上簽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案件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
    閱;經檢視無誤後,於專用封套封面上蓋點收章,封套上記載不全者
    ,應退回補正。

三、機密案件歸檔後,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應督導所屬,主動檢討、辦理或
    適時配合檔案管理單位清查;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簽陳核
    定辦理。

四、機密檔案之等級變更及解密程序,規定如下:
  (一)本院為核定機密等級機關,經業務承辦單位清查或他機關建議本
        院機密檔案等級須變更或解密者,由業務承辦單位依規定借調原
        案,並填具「立法院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
        (格式如附件一),簽陳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機密文件之機關
        ,並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
        ,通知檔案管理單位。
  (二)他機關為原核定機密等級之機關,原核定機關通知等級須變更或
        解密者,由業務承辦單位知會檔案管理單位逕行辦理。業務承辦
        單位亦得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格式如
        附件三),送原核定機關同意者,其作業程序亦同。
  (三)檔案管理單位適時清查機密檔案等級須變更或解密者,填具「立
        法院機密檔案等級變更或註銷審核表」(格式如附件四),會請
        各業務承辦單位審核,如須變更或解密者,應填註新機密等級及
        理由,並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蓋職名章後,交還檔案管理單位彙
        整簽陳核定後辦理。
  (四)機密檔案等級已附加變更或解密標示者,檔案管理單位於清查時
        ,即照標示自動變更或解密,並加以分類、列冊,會相關業務承
        辦單位,由該單位主管蓋職名章,交還檔案管理單位彙整後,簽
        陳核定辦理。
  (五)檔案管理單位處理機密檔案等級變更或解密時,應於封套上註記
        新機密等級或加蓋解密戳。
  (六)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之典藏方式保存。

五、本院公文管理系統實施前所登載之「機密檔案目錄簿」,仍具機密性
    質,檔案管理單位應妥為保管,檔案管理人員離職或職務異動時,須
    列入交代。

六、機密檔案之原業務承辦單位經裁撤或合併者,由承受其業務之單位適
    時辦理變更或解密;無承受其業務之單位時,由檔案管理單位適時簽
    報辦理變更或解密。

七、本要點規定之所有文件封套及表格形式,由檔案管理單位訂定,修正
    時亦同。

八、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