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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院(以下稱本院)委員舉辦公聽、座談、協調、記者會等借用會
    議室、接待室之管理,依本要點規定。

二、本院各會議室專供各委員會會議及舉行行政業務會議之用,各委員會
    得優先使用會議室開會。
    院會日,得開放五個會議室,供本院委員舉辦公聽、座談、協調及記
    者會之用。
    非院會日,除請願接待室外,視各委員會使用會議室開會情形、得予
    開放供委員使用。

三、本院委員因舉辦公聽、座談、協調、記者會等,需使用會議室時,應
    提出申請書(內容載明使用會議室之用途、會議之議題及性質。)並
    須符合左列規定:
(一)須由委員親自主持。
(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
(三)每次參加人數不得超過該會議室所能容納之席位。
(四)依登記先後次序使用會議室。
(五)申請使用會議室經核准後,申請人始可通知參加人。
(六)使用會議室時,應遵守本院相關規定,若有污損或毀損之情事,無
      論故意或過失,申請人均應負恢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
    依前項規定使用會議室時,若發現有假藉委員名義使用或違反前項各
    款之一規定者,應即停止該會議室之使用。

四、本院委員申請使用會議室,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應於預訂開會日之五日前提出申請書,填妥使用會議室之用途、會
      議之議題及性質,並檢附參加人員名冊(名冊需填妥參加人員之姓
      名、身分證統一號碼、性別、年齡、詳細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等項
      )。
(二)管理科服務股接到使用會議室申請書時,應簽註意見呈請長官核准
      後辦理登記。
(三)會議室使用登記後,由管理科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警衛隊與門
      禁安全股,申請人憑通知書發開會通知函。
(四)開放使用之會議室已全部排滿登記,管理科服務股不再受理登記。

五、應本院委員邀請來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士,應憑邀請函或
    開會通知至本院指定門禁地點,由門禁警衛負責安全檢查並配帶識別
    標幟,始得進入院區指定場所。

六、本院各委員會開會,除應邀出列席人員及會場服務人員外,不開放民
    眾旁聽。會場門口警衛及會場幹事應切實執行管制。

七、委員舉行記者會,記者會場除委員、記者、委員助理及本院工作人員
    外,其他人員不准進入會場,門禁警衛應嚴格執行管制。

八、為維護本院人員及院區之安全與議場會場議事運作之順暢,遇有突發
    情況或民眾進會滋擾事件發生,得停止使用會議室或請願接待室,申
    請人應取消當日活動,不得異議。

九、為維護院區安全並顧及行政支援調配能力,例假日、國定假日及每日
    上午九時以前、午休時間、下午六時以後,本院各會議室、請願接待
    室、會客室及委員接待室,均不開放。休會期間,本院因整修及維護
    保養之需要,各會議室、請願接待室及委員接待室,得不予開放。

十、院長接待室(設於正門二樓)專供院長、副院長接待貴賓之用。委員
    接待室(設於議場川堂二樓)專供委員接待貴賓之用。委員接待外賓
    欲使用委員接待室時,應於三日前,通知管理科服務股,依先後次序
    辦理使用登記,並通知本院警衛隊,議場值守警衛及議場服務班配合
    辦理。

十一、依本要點規定,進入院區之請願代表人或會議申請人或主持人(負
    責人)應負責維持各會場及請願接待室之秩序,約束所有參加人員遵
    守本院規定,保持院區安寧,如有失控情形發生或鼓噪、喧嘩、滋擾
    等情事,本院警衛人員應予制止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委員舉辦公聽、座談、協調、記者會時,不得在會議室或請願接待
    室張貼任何海報或標語或布條,以維護會議室整潔。

十三、本要點經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