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以下稱本院)委員舉辦公聽、座談、協調、記者會等借用會
議室、接待室之管理,依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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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各會議室專供各委員會會議及舉行行政業務會議之用,各委員會
得優先使用會議室開會。
院會日,得開放五個會議室,供本院委員舉辦公聽、座談、協調及記
者會之用。
非院會日,除請願接待室外,視各委員會使用會議室開會情形、得予
開放供委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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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因舉辦公聽、座談、協調、記者會等,需使用會議室時,應
提出申請書(內容載明使用會議室之用途、會議之議題及性質。)並
須符合左列規定:
(一)須由委員親自主持。
(二)使用會議室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
(三)每次參加人數不得超過該會議室所能容納之席位。
(四)依登記先後次序使用會議室。
(五)申請使用會議室經核准後,申請人始可通知參加人。
(六)使用會議室時,應遵守本院相關規定,若有污損或毀損之情事,無
論故意或過失,申請人均應負恢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
依前項規定使用會議室時,若發現有假藉委員名義使用或違反前項各
款之一規定者,應即停止該會議室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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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申請使用會議室,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應於預訂開會日之五日前提出申請書,填妥使用會議室之用途、會
議之議題及性質,並檢附參加人員名冊(名冊需填妥參加人員之姓
名、身分證統一號碼、性別、年齡、詳細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等項
)。
(二)管理科服務股接到使用會議室申請書時,應簽註意見呈請長官核准
後辦理登記。
(三)會議室使用登記後,由管理科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警衛隊與門
禁安全股,申請人憑通知書發開會通知函。
(四)開放使用之會議室已全部排滿登記,管理科服務股不再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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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本院委員邀請來院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士,應憑邀請函或
開會通知至本院指定門禁地點,由門禁警衛負責安全檢查並配帶識別
標幟,始得進入院區指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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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各委員會開會,除應邀出列席人員及會場服務人員外,不開放民
眾旁聽。會場門口警衛及會場幹事應切實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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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舉行記者會,記者會場除委員、記者、委員助理及本院工作人員
外,其他人員不准進入會場,門禁警衛應嚴格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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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維護本院人員及院區之安全與議場會場議事運作之順暢,遇有突發
情況或民眾進會滋擾事件發生,得停止使用會議室或請願接待室,申
請人應取消當日活動,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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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維護院區安全並顧及行政支援調配能力,例假日、國定假日及每日
上午九時以前、午休時間、下午六時以後,本院各會議室、請願接待
室、會客室及委員接待室,均不開放。休會期間,本院因整修及維護
保養之需要,各會議室、請願接待室及委員接待室,得不予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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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院長接待室(設於正門二樓)專供院長、副院長接待貴賓之用。委員
接待室(設於議場川堂二樓)專供委員接待貴賓之用。委員接待外賓
欲使用委員接待室時,應於三日前,通知管理科服務股,依先後次序
辦理使用登記,並通知本院警衛隊,議場值守警衛及議場服務班配合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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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要點規定,進入院區之請願代表人或會議申請人或主持人(負
責人)應負責維持各會場及請願接待室之秩序,約束所有參加人員遵
守本院規定,保持院區安寧,如有失控情形發生或鼓噪、喧嘩、滋擾
等情事,本院警衛人員應予制止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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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委員舉辦公聽、座談、協調、記者會時,不得在會議室或請願接待
室張貼任何海報或標語或布條,以維護會議室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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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經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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