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醫事人員之甄選,由本院人事甄審委員會依
    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甄選日期、方式、類別、名額、所需資格條件及相關報名程序,
    應刊登本院新聞簡訊或上網公告週知。

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五、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