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遴用公報紀錄支援人員(以下簡稱紀錄支
援人員),以彌補紀錄人力之不足,並提升公報紀錄品質及效率,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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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紀錄支援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但本要點修正核定前,已依
規定遴用之人員,得繼續留任至離職時為止。
(二)文字流暢、思維清晰,能翔實完成會議紀錄。
(三)具電腦中文輸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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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人員得應紀錄支援人員之遴選︰
(一)本院非紀錄人員於不影響本職工作,自願於下班時間支援記錄
工作者。
(二)本院退休或離職人員。
(三)本院現任紀錄人員完成當日工作量,自願增加工作者。
(四)經本院遴用有案之院外臨時紀錄人員。
經依前項遴選紀錄支援人員後,人力仍有不足時,得辦理公開甄選。
為辦理紀錄支援人員之遴選及甄選,本院應成立遴用小組,其成員由
公報處簽請秘書長選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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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日工作量,由公報處視實際情形,簽請秘書
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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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遴用之紀錄支援人員,除現任紀錄人員外,應視需要予以訓練、實
習,並經試用合格後始正式分派紀錄工作。
前項訓練、實習工作,由公報處指派資深紀錄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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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紀錄支援人員由公報處列冊管理,並應相關單位之需求,配合提供必
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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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紀錄支援人員非屬本院員工者,由公報處通知人事處發給出入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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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紀錄支援人員按名冊編號依序輪派工作,每天以一班(30分鐘)為原
則,必要時得視會議實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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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紀錄支援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內交回稿件,其因故未能及時交稿者,應
提前通知公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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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紀錄支援人員之酬金,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試用期間(四班)每班支給酬金新台幣1,320元整。
(二)試用期滿每班支給酬金新台幣1,98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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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紀錄支援人員之稿件品質不良者,公報處應予退稿,經重寫並審查
合格後,始支給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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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紀錄支援人員於訓練、實習期間不支給酬金。但非屬本院員工者,
訓練期間每日支給交通費新台幣3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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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紀錄支援人員之聯繫通知及酬金核計,由公報處指派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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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員工從事紀錄支援工作,不得重複報支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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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紀錄支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名冊中除名︰
(一)當事人請辭者。
(二)因支援記錄而稽延本職工作,經單位主管書面通知除名者。
(三)經退稿累計三次者。
(四)同一會期無故拒絕輪派工作累計三次者。
(五)無故延遲交稿累計二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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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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