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公報紀錄支援人員遴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遴用公報紀錄支援人員(以下簡稱紀錄支
    援人員),以彌補紀錄人力之不足,並提升公報紀錄品質及效率,特
    訂定本要點。

二、紀錄支援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但本要點修正核定前,已依
          規定遴用之人員,得繼續留任至離職時為止。
    (二)文字流暢、思維清晰,能翔實完成會議紀錄。
    (三)具電腦中文輸入能力。

三、下列人員得應紀錄支援人員之遴選︰
    (一)本院非紀錄人員於不影響本職工作,自願於下班時間支援記錄
          工作者。
    (二)本院退休或離職人員。
    (三)本院現任紀錄人員完成當日工作量,自願增加工作者。
    (四)經本院遴用有案之院外臨時紀錄人員。
    經依前項遴選紀錄支援人員後,人力仍有不足時,得辦理公開甄選。
    為辦理紀錄支援人員之遴選及甄選,本院應成立遴用小組,其成員由
    公報處簽請秘書長選派之。

四、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當日工作量,由公報處視實際情形,簽請秘書
    長核定。

五、經遴用之紀錄支援人員,除現任紀錄人員外,應視需要予以訓練、實
    習,並經試用合格後始正式分派紀錄工作。
    前項訓練、實習工作,由公報處指派資深紀錄人員擔任之。

六、紀錄支援人員由公報處列冊管理,並應相關單位之需求,配合提供必
    要之資料。

七、紀錄支援人員非屬本院員工者,由公報處通知人事處發給出入證件。

八、紀錄支援人員按名冊編號依序輪派工作,每天以一班(30分鐘)為原
    則,必要時得視會議實況調整之。

九、紀錄支援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內交回稿件,其因故未能及時交稿者,應
    提前通知公報處。

十、紀錄支援人員之酬金,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試用期間(四班)每班支給酬金新台幣1,320元整。
    (二)試用期滿每班支給酬金新台幣1,980元整。

十一、紀錄支援人員之稿件品質不良者,公報處應予退稿,經重寫並審查
      合格後,始支給酬金。

十二、紀錄支援人員於訓練、實習期間不支給酬金。但非屬本院員工者,
      訓練期間每日支給交通費新台幣300元整。

十三、紀錄支援人員之聯繫通知及酬金核計,由公報處指派專人負責。

十四、本院員工從事紀錄支援工作,不得重複報支加班費。

十五、紀錄支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名冊中除名︰
      (一)當事人請辭者。
      (二)因支援記錄而稽延本職工作,經單位主管書面通知除名者。
      (三)經退稿累計三次者。
      (四)同一會期無故拒絕輪派工作累計三次者。
      (五)無故延遲交稿累計二次者。

十六、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