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紀錄支援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但本要點修正核定前,已依
規定遴用之人員,得繼續留任至離職時為止。
(二)文字流暢、思維清晰,能翔實完成會議紀錄。
(三)具電腦中文輸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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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紀錄支援人員按名冊編號依序輪派工作,每天以一班(30分鐘)為原
則,必要時得視會議實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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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紀錄支援人員之酬金,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試用期間(四班)每班支給酬金新台幣1,320元整。
(二)試用期滿每班支給酬金新台幣1,98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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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紀錄支援人員之稿件品質不良者,公報處應予退稿,經重寫並審查
合格後,始支給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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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紀錄支援人員於訓練、實習期間不支給酬金。但非屬本院員工者,
訓練期間每日支給交通費新台幣3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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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紀錄支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名冊中除名︰
(一)當事人請辭者。
(二)因支援記錄而稽延本職工作,經單位主管書面通知除名者。
(三)經退稿累計三次者。
(四)同一會期無故拒絕輪派工作累計三次者。
(五)無故延遲交稿累計二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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