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公報紀錄支援人員遴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立法院院長核定修正發布第2點、第8點、第10點至 第12點、第15點,並自第九屆第六會期起實施
法規體系: / 立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紀錄支援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但本要點修正核定前,已依
          規定遴用之人員,得繼續留任至離職時為止。
    (二)文字流暢、思維清晰,能翔實完成會議紀錄。
    (三)具電腦中文輸入能力。

八、紀錄支援人員按名冊編號依序輪派工作,每天以一班(30分鐘)為原
    則,必要時得視會議實況調整之。

十、紀錄支援人員之酬金,依下列標準支給︰
    (一)試用期間(四班)每班支給酬金新台幣1,320元整。
    (二)試用期滿每班支給酬金新台幣1,980元整。

十一、紀錄支援人員之稿件品質不良者,公報處應予退稿,經重寫並審查
      合格後,始支給酬金。

十二、紀錄支援人員於訓練、實習期間不支給酬金。但非屬本院員工者,
      訓練期間每日支給交通費新台幣300元整。

十五、紀錄支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名冊中除名︰
      (一)當事人請辭者。
      (二)因支援記錄而稽延本職工作,經單位主管書面通知除名者。
      (三)經退稿累計三次者。
      (四)同一會期無故拒絕輪派工作累計三次者。
      (五)無故延遲交稿累計二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