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條文關聯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加括弧,
  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
  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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