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條文關聯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
  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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