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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 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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