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事務科收支款項,應隨時分別登簿。
每日收支完畢後,應即檢齊單據,送會計室登帳。
〔立法理由〕
一、有關訴訟費用收入處理之規範,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行頒訂行
    政規則,無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第三項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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