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約僱檢驗佐理員之遴用資格、工作職掌、敘薪、考核事項,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二、約僱檢驗佐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
    上學校醫學、護理、檢驗、藥劑、化學、生物等相關科系畢業,或高
    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一年以上採尿工作經驗者。

三、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工作如下:
    (一)受理經指定採驗尿液少年報到及引導其進行尿液採集。
    (二)填寫尿液採集作業進行簿及相關之表格。
    (三)答覆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尿液採集相關事項之詢問。
    (四)監看少年是否將尿液檢體分裝完畢及有無調包、攙假情事。
    (五)檢測尿液檢體溫度。
    (六)通知檢驗機構派員簽收領取檢體。
    (七)告知少年相關醫療常識及疏解其緊張情緒。
    (八)每月統計分析各項尿液採驗結果與其預算支出情形。
    (九)法令所定之其他事務。
    (十)臨時交辦事項。

四、約僱檢驗佐理員由各用人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自行僱用。但不得有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
    前項人員之約僱名冊由各用人機關循行政層級函報臺灣高等法院或司
    法院備查;函報臺灣高等法院備查者,並應副知司法院。

五、約僱檢驗佐理員薪點折合率,由各用人機關依各員所具學、經歷等因
    素,於每年度最高薪點折合率範圍內簽擬支給。
    前項人員自二三0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二九0薪點。月支報酬薪點
    及等別如附表。
    離職後再受僱之約僱檢驗佐理員,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起敘薪點高者
    ,得依離職時所敘薪點起敘。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三四00二五二三號
函示略以,一百十四年起中央政府約僱人員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一點一倍
,爰予修正,並酌予調增最高薪點。

六、約僱檢驗佐理員之僱用採曆年制,僱期一年;機關因業務需要且經年
    終考核工作績效優良者得予續僱。

七、約僱檢驗佐理員於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同一機關,於僱用年度終了前
    ,由各用人機關考核其工作績效,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
    甲等:晉一階。
    乙等:不晉階。
    丙等:不予續僱。
    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各用人機關聘用法官助
    理人數計算。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
〔立法理由〕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名稱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