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約僱檢驗佐理員遴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2月27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1142100500號函修正第5點、 第8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8年1月25日司法院(88)院臺人二字第0210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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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10月24日司法院(89)院臺人二字第25075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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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 096001908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5點(原名稱:地方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約聘心理輔導員及約聘 佐理員遴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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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 1010016014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5點,自101年6月1日生效 (原名稱:地方法院及少年法院約聘心 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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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104001679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法院約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 導員及約僱佐理員遴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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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司法院院臺人二字第1060005548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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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4年2月27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1142100500號函修正第5點、 第8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約僱檢驗佐理員薪點折合率,由各用人機關依各員所具學、經歷等因
    素,於每年度最高薪點折合率範圍內簽擬支給。
    前項人員自二三0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二九0薪點。月支報酬薪點
    及等別如附表。
    離職後再受僱之約僱檢驗佐理員,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起敘薪點高者
    ,得依離職時所敘薪點起敘。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三四00二五二三號
函示略以,一百十四年起中央政府約僱人員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一點一倍
,爰予修正,並酌予調增最高薪點。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
〔立法理由〕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名稱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