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約僱檢驗佐理員薪點折合率,由各用人機關依各員所具學、經歷等因
素,於每年度最高薪點折合率範圍內簽擬支給。
前項人員自二三0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二九0薪點。月支報酬薪點
及等別如附表。
離職後再受僱之約僱檢驗佐理員,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起敘薪點高者
,得依離職時所敘薪點起敘。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三四00二五二三號
函示略以,一百十四年起中央政府約僱人員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一點一倍
,爰予修正,並酌予調增最高薪點。
|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
〔立法理由〕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修正名稱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爰配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