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一規範本院及所屬機關與新聞傳播媒體
    之聯繫及溝通,有效宣導司法政策、法學知識與即時發布新聞,特訂
    定本要點。

二、組織
    (一)本院置發言人一人,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處理新聞
          發布及聯繫事項。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人員擔任新聞發布幕僚行
          政專責人員,負責協助本院及所屬機關辦理新聞發布與聯繫相
          關業務。
    (二)本院所屬機關應置發言人,由首長或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並成
          立新聞聯絡機制,配置專責工作人員,負責各機關新聞發布、
          聯繫及重大新聞議題之處理等工作。
〔立法理由〕
因應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及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九
條之一修正,將發言人室修正為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以及增列發言人由新
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三、新聞發布之範圍
    (一)發言人應加強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主動提供新聞傳播媒
          體積極性資料,以增進民眾及時瞭解司法之運作與為民服務之
          績效。
    (二)司法信譽及民眾權益相關措施,應把握時效,主動發布;對於
          失實之報導或扭曲司法形象之言論,發言人應即時澄清誤會,
          並協助新聞傳播媒體發揮積極而正確之報導功能。
    (三)發言人就各該機關主管之業務中,須取得社會大眾瞭解、支持
          或就輿論質疑之事項,應儘先發布。
    (四)立論正確,報導翔實,有助法學理論之闡揚,司法實務改進之
          論述,應指定專人蒐集,陳送首長核閱及分送有關業務單位參
          考。
    (五)本院有重大政策需對外公布、或有重要事項需對外澄清說明、
          或本院院會有通過重要法案者,均應以召開記者會、輔以新聞
          稿之方式,由本院發言人協同各單位主管對外發布。必要時得
          敦請秘書長、院長召開記者會,以利加強報導。
    (六)本院所屬機關宣示外界關切、矚目案件裁判前,審判庭應先撰
          擬新聞稿,注意保密,並於宣判後,立即交付予所屬機關發言
          人,由發言人對外發布,必要時並應儘速召開記者會,以加強
          對外說明。
    (七)具有闡揚價值之解釋、會(報)議決議,而不涉及機密者,應
          及時發布。
    (八)首長之重要公務活動、言論及有關指示事項,具有新聞價值者
          ,應及時發布。
    (九)革新司法制度、研修法案、創新辦案方式、簡化作業流程,落
          實便民、利民、禮民之措施,期望民眾合作及協助事項,應廣
          為宣導。
    (十)預防犯罪、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司法風紀,足以增進人民對於
          司法之認識與信賴事項,應公告周知。
    (十一)把握時代脈動,適合社會需求之積極主動之司法革新措施,
            應廣為宣導。

四、新聞發布作業程序
    (一)本院:
          1.原則:發言人或各業務單位撰擬之新聞稿、回應法官論壇之
            事項,應送秘書長審閱;各業務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或回應,
            並應副知發言人。
          2.重大事項:如屬重大政策、或有重要事項需對外澄清說明者
            ,發言人及相關業務單位,應依指示或主動陳報處理建議、
            預擬新聞稿及新聞發布規劃,經送閱秘書長、院長後,始得
            對外發布。
          3.憲法法庭判決:原則上發布新聞稿,不召開記者會;如屬重
            大矚目案件則召開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及發言人
            共同主持。
          4.其他:除前三目之情形外,其他本院對外發布新聞事宜,如
            業務宣導、制度說明等性質單純之事項,得由各業務單位逕
            予回應。資訊處於法官論壇回應資訊技術事項者,亦同。
    (二)本院所屬機關:
          1.發言人或各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應經所屬機關首長或得授權
            之人審閱後,始得對外發布。
          2.各單位主管或人員,就各該機關或其主管業務認有以機關或
            單位名義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向各該機關發言人提供
            新聞資料,統一處理。
    (三)新聞稿應以統一格式對外發布,如附件。
    (四)新聞處理方式可依議題性質及屬性,運用多元文宣方式,例如
          :提供新聞資料、撰發新聞稿、投書說明、召開記者會、提供
          媒體評論家正確及最新資訊、主動邀晤記者、適時接受媒體專
          訪、邀請記者隨行採訪、運用社群媒體等。
〔立法理由〕
考量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發布新聞訊息之方式益發多元,為保有作業之彈
性,爰刪除系統操作說明及通知簡訊內容,並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之聯繫
    (一)本院發言人、業務單位、所屬機關發言人間應建立聯繫溝通機
          制,協調新聞處理事宜。本院及所屬機關發言人及專責工作人
          員之名單與聯絡方式,應以適當方式相互通告;名單變更時,
          亦同。
    (二)本院發言人經分析輿情,研判宜由所屬機關對外回應者,應即
          時通知所屬機關,並與所屬機關研商適當之新聞處理方式。
    (三)本院所屬機關知有外界關切、矚目案件將宣示裁判前,宜事先
          通知本院發言人。遇有重大新聞事件時,應即時通知本院發言
          人。
    (四)本院所屬機關認有撰發新聞稿之必要者,宜將撰擬之新聞稿副
          知本院發言人,必要時並提供相關新聞資料予本院發言人。

六、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發言人就下列事項,得主動提供資料予新聞記
          者。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者,從其規定:
          1.業經宣示或送達裁判之主文或抄本。
          2.對維護司法風紀所採行之措施,以及檢舉破壞司法信譽之事
            件。
          3.經本院所屬機關首長臨時指定發布之新聞資料,或其他依本
            要點規定得發布之新聞資料。
    (二)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及隱私,不得於新聞稿或提供新聞
          記者之相關資料揭露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對於依
          法應予保密或不得揭露其身分之人,亦同。
    (三)新聞記者如需司法新聞資料或具體案件之裁判抄本,應由發言
          人統一提供。
    (四)新聞記者如有採訪需求,幕僚行政人員得先洽請記者提出採訪
          綱要,由發言人或由指定人員受訪。臨時申請採訪者,由各機
          關內部授權規定辦理。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重要活動,有邀請新聞記者採訪或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
          主動送陳新聞稿及相關資料予發言人,俾通知新聞記者配合辦
          理。
    (二)有召開記者會、媒體溝通或接待新聞記者之必要時,應注意發
          言人服裝儀容之端莊得體,與場所布置之妥適莊嚴,尤應彰顯
          本院及所屬機關之院徽或銜牌,以提升專業形象,維護司法尊
          嚴。
    (三)新聞發布之內容,涉及其他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單位)之業
          務或權責者,各該發言人應先與相關單位之發言人或聯繫人員
          協調聯繫,以整合新聞發布之內容,採取齊一之步調,強化宣
          導之功能。
    (四)發言人對於社會現象、司法問題,應具有高度關心及敏銳觀察
          力,從實務經驗擷取新聞知識,提升發布技巧,以達成溝通意
          見,宣導政策之使命。
    (五)重大緊急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社會利益與司法整體之信譽者,
          該單位應迅速將事件經過及資料,提供發言人統籌處理。
    (六)發言人每年應舉行業務座談會,以檢討工作得失,交流工作經
          驗,提升新聞發布品質,強化新聞發布功能。
    (七)本院所屬機關得參照本要點之精神,就主管業務特性,擬訂實
          施方案,俾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