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一規範本院及所屬機關與新聞傳播媒體
之聯繫及溝通,有效宣導司法政策、法學知識與即時發布新聞,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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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
(一)本院置發言人一人,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處理新聞
發布及聯繫事項。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人員擔任新聞發布幕僚行
政專責人員,負責協助本院及所屬機關辦理新聞發布與聯繫相
關業務。
(二)本院所屬機關應置發言人,由首長或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並成
立新聞聯絡機制,配置專責工作人員,負責各機關新聞發布、
聯繫及重大新聞議題之處理等工作。
〔立法理由〕 因應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及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九
條之一修正,將發言人室修正為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以及增列發言人由新
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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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聞發布之範圍
(一)發言人應加強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主動提供新聞傳播媒
體積極性資料,以增進民眾及時瞭解司法之運作與為民服務之
績效。
(二)司法信譽及民眾權益相關措施,應把握時效,主動發布;對於
失實之報導或扭曲司法形象之言論,發言人應即時澄清誤會,
並協助新聞傳播媒體發揮積極而正確之報導功能。
(三)發言人就各該機關主管之業務中,須取得社會大眾瞭解、支持
或就輿論質疑之事項,應儘先發布。
(四)立論正確,報導翔實,有助法學理論之闡揚,司法實務改進之
論述,應指定專人蒐集,陳送首長核閱及分送有關業務單位參
考。
(五)本院有重大政策需對外公布、或有重要事項需對外澄清說明、
或本院院會有通過重要法案者,均應以召開記者會、輔以新聞
稿之方式,由本院發言人協同各單位主管對外發布。必要時得
敦請秘書長、院長召開記者會,以利加強報導。
(六)本院所屬機關宣示外界關切、矚目案件裁判前,審判庭應先撰
擬新聞稿,注意保密,並於宣判後,立即交付予所屬機關發言
人,由發言人對外發布,必要時並應儘速召開記者會,以加強
對外說明。
(七)具有闡揚價值之解釋、會(報)議決議,而不涉及機密者,應
及時發布。
(八)首長之重要公務活動、言論及有關指示事項,具有新聞價值者
,應及時發布。
(九)革新司法制度、研修法案、創新辦案方式、簡化作業流程,落
實便民、利民、禮民之措施,期望民眾合作及協助事項,應廣
為宣導。
(十)預防犯罪、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司法風紀,足以增進人民對於
司法之認識與信賴事項,應公告周知。
(十一)把握時代脈動,適合社會需求之積極主動之司法革新措施,
應廣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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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聞發布作業程序
(一)本院:
1.原則:發言人或各業務單位撰擬之新聞稿、回應法官論壇之
事項,應送秘書長審閱;各業務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或回應,
並應副知發言人。
2.重大事項:如屬重大政策、或有重要事項需對外澄清說明者
,發言人及相關業務單位,應依指示或主動陳報處理建議、
預擬新聞稿及新聞發布規劃,經送閱秘書長、院長後,始得
對外發布。
3.憲法法庭判決:原則上發布新聞稿,不召開記者會;如屬重
大矚目案件則召開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及發言人
共同主持。
4.其他:除前三目之情形外,其他本院對外發布新聞事宜,如
業務宣導、制度說明等性質單純之事項,得由各業務單位逕
予回應。資訊處於法官論壇回應資訊技術事項者,亦同。
(二)本院所屬機關:
1.發言人或各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應經所屬機關首長或得授權
之人審閱後,始得對外發布。
2.各單位主管或人員,就各該機關或其主管業務認有以機關或
單位名義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向各該機關發言人提供
新聞資料,統一處理。
(三)新聞稿應以統一格式對外發布,如附件。
(四)新聞處理方式可依議題性質及屬性,運用多元文宣方式,例如
:提供新聞資料、撰發新聞稿、投書說明、召開記者會、提供
媒體評論家正確及最新資訊、主動邀晤記者、適時接受媒體專
訪、邀請記者隨行採訪、運用社群媒體等。
〔立法理由〕 考量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發布新聞訊息之方式益發多元,為保有作業之彈
性,爰刪除系統操作說明及通知簡訊內容,並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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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及所屬機關之聯繫
(一)本院發言人、業務單位、所屬機關發言人間應建立聯繫溝通機
制,協調新聞處理事宜。本院及所屬機關發言人及專責工作人
員之名單與聯絡方式,應以適當方式相互通告;名單變更時,
亦同。
(二)本院發言人經分析輿情,研判宜由所屬機關對外回應者,應即
時通知所屬機關,並與所屬機關研商適當之新聞處理方式。
(三)本院所屬機關知有外界關切、矚目案件將宣示裁判前,宜事先
通知本院發言人。遇有重大新聞事件時,應即時通知本院發言
人。
(四)本院所屬機關認有撰發新聞稿之必要者,宜將撰擬之新聞稿副
知本院發言人,必要時並提供相關新聞資料予本院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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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聞處理注意事項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發言人就下列事項,得主動提供資料予新聞記
者。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者,從其規定:
1.業經宣示或送達裁判之主文或抄本。
2.對維護司法風紀所採行之措施,以及檢舉破壞司法信譽之事
件。
3.經本院所屬機關首長臨時指定發布之新聞資料,或其他依本
要點規定得發布之新聞資料。
(二)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及隱私,不得於新聞稿或提供新聞
記者之相關資料揭露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對於依
法應予保密或不得揭露其身分之人,亦同。
(三)新聞記者如需司法新聞資料或具體案件之裁判抄本,應由發言
人統一提供。
(四)新聞記者如有採訪需求,幕僚行政人員得先洽請記者提出採訪
綱要,由發言人或由指定人員受訪。臨時申請採訪者,由各機
關內部授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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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重要活動,有邀請新聞記者採訪或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
主動送陳新聞稿及相關資料予發言人,俾通知新聞記者配合辦
理。
(二)有召開記者會、媒體溝通或接待新聞記者之必要時,應注意發
言人服裝儀容之端莊得體,與場所布置之妥適莊嚴,尤應彰顯
本院及所屬機關之院徽或銜牌,以提升專業形象,維護司法尊
嚴。
(三)新聞發布之內容,涉及其他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單位)之業
務或權責者,各該發言人應先與相關單位之發言人或聯繫人員
協調聯繫,以整合新聞發布之內容,採取齊一之步調,強化宣
導之功能。
(四)發言人對於社會現象、司法問題,應具有高度關心及敏銳觀察
力,從實務經驗擷取新聞知識,提升發布技巧,以達成溝通意
見,宣導政策之使命。
(五)重大緊急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社會利益與司法整體之信譽者,
該單位應迅速將事件經過及資料,提供發言人統籌處理。
(六)發言人每年應舉行業務座談會,以檢討工作得失,交流工作經
驗,提升新聞發布品質,強化新聞發布功能。
(七)本院所屬機關得參照本要點之精神,就主管業務特性,擬訂實
施方案,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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