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
(一)本院置發言人一人,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處理新聞
發布及聯繫事項。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人員擔任新聞發布幕僚行
政專責人員,負責協助本院及所屬機關辦理新聞發布與聯繫相
關業務。
(二)本院所屬機關應置發言人,由首長或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並成
立新聞聯絡機制,配置專責工作人員,負責各機關新聞發布、
聯繫及重大新聞議題之處理等工作。
〔立法理由〕 因應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及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九
條之一修正,將發言人室修正為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以及增列發言人由新
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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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聞發布作業程序
(一)本院:
1.原則:發言人或各業務單位撰擬之新聞稿、回應法官論壇之
事項,應送秘書長審閱;各業務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或回應,
並應副知發言人。
2.重大事項:如屬重大政策、或有重要事項需對外澄清說明者
,發言人及相關業務單位,應依指示或主動陳報處理建議、
預擬新聞稿及新聞發布規劃,經送閱秘書長、院長後,始得
對外發布。
3.憲法法庭判決:原則上發布新聞稿,不召開記者會;如屬重
大矚目案件則召開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及發言人
共同主持。
4.其他:除前三目之情形外,其他本院對外發布新聞事宜,如
業務宣導、制度說明等性質單純之事項,得由各業務單位逕
予回應。資訊處於法官論壇回應資訊技術事項者,亦同。
(二)本院所屬機關:
1.發言人或各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應經所屬機關首長或得授權
之人審閱後,始得對外發布。
2.各單位主管或人員,就各該機關或其主管業務認有以機關或
單位名義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向各該機關發言人提供
新聞資料,統一處理。
(三)新聞稿應以統一格式對外發布,如附件。
(四)新聞處理方式可依議題性質及屬性,運用多元文宣方式,例如
:提供新聞資料、撰發新聞稿、投書說明、召開記者會、提供
媒體評論家正確及最新資訊、主動邀晤記者、適時接受媒體專
訪、邀請記者隨行採訪、運用社群媒體等。
〔立法理由〕 考量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發布新聞訊息之方式益發多元,為保有作業之彈
性,爰刪除系統操作說明及通知簡訊內容,並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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