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司法院院台新宣一字第1110010114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4點及第4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組織
    (一)本院置發言人一人,由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處理新聞
          發布及聯繫事項。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人員擔任新聞發布幕僚行
          政專責人員,負責協助本院及所屬機關辦理新聞發布與聯繫相
          關業務。
    (二)本院所屬機關應置發言人,由首長或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並成
          立新聞聯絡機制,配置專責工作人員,負責各機關新聞發布、
          聯繫及重大新聞議題之處理等工作。
〔立法理由〕
因應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及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九
條之一修正,將發言人室修正為新聞及法治宣導處,以及增列發言人由新
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四、新聞發布作業程序
    (一)本院:
          1.原則:發言人或各業務單位撰擬之新聞稿、回應法官論壇之
            事項,應送秘書長審閱;各業務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或回應,
            並應副知發言人。
          2.重大事項:如屬重大政策、或有重要事項需對外澄清說明者
            ,發言人及相關業務單位,應依指示或主動陳報處理建議、
            預擬新聞稿及新聞發布規劃,經送閱秘書長、院長後,始得
            對外發布。
          3.憲法法庭判決:原則上發布新聞稿,不召開記者會;如屬重
            大矚目案件則召開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及發言人
            共同主持。
          4.其他:除前三目之情形外,其他本院對外發布新聞事宜,如
            業務宣導、制度說明等性質單純之事項,得由各業務單位逕
            予回應。資訊處於法官論壇回應資訊技術事項者,亦同。
    (二)本院所屬機關:
          1.發言人或各單位撰擬之新聞稿,應經所屬機關首長或得授權
            之人審閱後,始得對外發布。
          2.各單位主管或人員,就各該機關或其主管業務認有以機關或
            單位名義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向各該機關發言人提供
            新聞資料,統一處理。
    (三)新聞稿應以統一格式對外發布,如附件。
    (四)新聞處理方式可依議題性質及屬性,運用多元文宣方式,例如
          :提供新聞資料、撰發新聞稿、投書說明、召開記者會、提供
          媒體評論家正確及最新資訊、主動邀晤記者、適時接受媒體專
          訪、邀請記者隨行採訪、運用社群媒體等。
〔立法理由〕
考量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發布新聞訊息之方式益發多元,為保有作業之彈
性,爰刪除系統操作說明及通知簡訊內容,並酌予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