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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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務之處理分為下列三層:
(一)院長、副院長為第一層。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為第二層。
(三)各廳、處、室主管為第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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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公務之處理,第二層秘書長、副秘書長對院長負責,第三層廳、
處、室主管對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其代理人所處理之公
務,代理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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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各層人員之權責,依「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
」(附表一)、「憲法法庭分層負責明細表」(附表二)列舉規定之
。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
請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
層人員處理之;屬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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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公務,應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對於得依職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主動辦理。
(二)對於不得依職權逕行處理之事項,應擬具明確具體之意見簽請
上層核示後再行處理,或以簽稿併用、以稿代簽方式逕呈核定
。
(三)對於逕行處理或簽請上層核定之事項,與其他單位職掌有關者
,應協調會知或送請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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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層負責人員,各依其職掌範圍就處理下列公務負其責任: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進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與有關機關及院內各單位密切聯繫與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
責。
(四)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
責。
(五)對該管所屬人員承辦之文件負審核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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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對外行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本院呈總統及函同級或平行機關,以院長名義行之。
(二)本院對所屬機關行文,以院長名義行之;其有關通報或例行轉
知事項,以秘書長名義行之,並視其性質,用「奉交下」字樣
。
(三)本院對其他院屬部會等機關行文,以秘書長名義行之,並視其
性質,用「奉交下」字樣。
(四)各廳、處、室對依權責逕行處理事項,得視其性質分別以各廳
、處、室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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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列舉屬於第一層核定
之範圍,於經奉核定處理辦法或原則後,其對外行文,除極重要事項
,其文稿仍應呈請院長核判外,得由第二層代為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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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三層各單位實施分層負責工作之情形,由副秘書長隨時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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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
,遇有增減時,應由各單位主管隨時報請修正,在未核定前,其處理
權責發生疑義時,應專案簽請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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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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