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30501420號函修正第4點 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0年3月19日司法院第4廳廳研2字第098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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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6年8月20日司法院第4廳廳1字第28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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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4年2月14日司法院(84)院臺廳司一字第031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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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11月23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0930028492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11點;本要點於下達日實施(原名稱:司法院處理公務分層負 責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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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00003831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第7點;刪除第1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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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00971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之附件;並自101年1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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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司法院院臺廳司一字第1040020354號函修正發布第 1點、第2點及第 4點之附表「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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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3249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附表「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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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1839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附表「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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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7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37059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及第4點附表一、附表二,並自111年1月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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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10005991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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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10024037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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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30501420號函修正第4點 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院各層人員之權責,依「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
    」(附表一)、「憲法法庭分層負責明細表」(附表二)列舉規定之
    。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
    請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
    層人員處理之;屬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