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院各層人員之權責,依「司法院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權責劃分明細表 」(附表一)、「憲法法庭分層負責明細表」(附表二)列舉規定之 。 前項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事項,如認屬重要,得報 請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 第一項明細表內所列舉之事項,屬於第一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二 層人員處理之;屬於第二層核定之範圍,得授權第三層人員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