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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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指定下列案件由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壹、民事事件部分: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貳、刑事案件部分:因國家安全法第十條之罪,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
    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參、行政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
    二、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
        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