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三字第1120301006號公告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1點,並自112年8月30日生效(原名稱: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
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實施,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十年四月二十七日。本件依法制體例,發布時併於公告中敘明生效日期
,爰將現行規定公告事項附件所定實施日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因應一百十
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增訂第二十條,配合刪除現
行規定公告事項附件壹、民事事件部分二之規定,另將附件內容移至公告
事項中規定。又對於因國家安全法第十條之罪,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
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應由智慧
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為期明確,爰增訂刑事案件管轄部分,名稱並修正
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法規異動

修正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