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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旨:
    公告申請遴選為法官者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狀(類)、專門
    著作等文件之格式、件數、類別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貳、依據:
    法官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參、公告事項:
    一、依本辦法申請轉(再)任法官,應備下列文件及依申請遴選類別
        分別備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文件:
        (一)轉(再)任法官申請書。
        (二)申請轉(再)任法官人員簡歷表。
        (三)最近半年內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
              查規定之體格檢查。但現職檢察官不在此限。
        (四)未具雙重國籍及他國永久居留權具結書。
        (五)未具轉(再)任法官消極資格具結書。
        (六)遴選資格證明文件。
        (七)其他遴選公告所列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律師申請轉任法官者,應備執業期間承辦案件所撰民事、刑事、
        行政訴訟或遴選公告指定訴訟類型之書狀,其件數依下列規定:
        (一)依本辦法參加公開甄試轉任法官,二十件。
        (二)依本辦法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四十件。
        前項書狀以每一案號為一件,每件擇一份書狀,另繳驗申請人確
        為該等書狀主要撰寫人之證明文件。
    三、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者,應備所承辦案件製作之辯護書
        類共四十件,以每一案號為一件,每件擇一份書類,另繳驗申請
        人確為該等書類主要撰寫人之證明文件。
    四、檢察官、曾任法官申請轉(再)任法官者,應備申請轉(再)任
        法官服務機關志願調查表。
    五、本公告之文件格式置於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
        .gov.tw/)/業務綜覽/轉(再)任法官專區。
〔立法理由〕
一、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項之說
    明略以,考量法官及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已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之規定,改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及「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
    辦理,爰以但書規定各中央主管機關依該點前二項規定訂有不發、減
    發或暫予停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補充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二、是以,參照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明
    定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七項及一百十一年軍
    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項但書規定,仍應準
    用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