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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之法官因職務調動或其他事由更易者,由 接辦之法官承受原聲請。憲法法庭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原聲請法官以書面 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之「但」字屬贅字,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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